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规范的告诉

2025-08-04 开云登录网页平台官网

  为加强对鞍山市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处理,保证住所共用部位、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和正常运用,保护专项修理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》(市政府令第号),现就《鞍山市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》中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规范有关事宜告诉如下:

  1.商品住所、非住所;经济适用房;安居房;拆迁安顿住所和集资建房等产权人在处理产权证时,依照房子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8元的规范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。

  2.公有住所房改出售的,产权人在处理产权证时,依照房子的建筑面积以现行房改成本价2%的份额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。

  3.公有住所房改出售的,售房单位理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,依照售房款25%的份额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,并将提取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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